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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家家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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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不了了!毕加索推销进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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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发表于 2009-4-5 11:1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文有五宜 于 2009-4-5 00:22 发表
咱们还是爆粗口吧
那俩傻X不进来,一点都不热闹~~


群众常有,而傻X不常有。的确不热闹了~~
102#
发表于 2009-4-5 11:28 | 只看该作者
咱就直接开骂得了,那俩傻X也不敢来了,不好玩儿了
103#
发表于 2009-4-5 11: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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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发表于 2009-4-5 15:5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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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发表于 2009-4-5 16: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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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发表于 2009-4-5 16:0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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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发表于 2009-4-5 16:07 | 只看该作者
我咋就没收到推销?是利用pm进行推销吗?
108#
发表于 2009-4-5 16: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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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发表于 2009-4-5 16: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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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发表于 2009-4-5 16: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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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发表于 2009-4-5 16:2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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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表于 2009-4-5 22:58 | 只看该作者
厌恶臭豆腐者,不必厌恶买臭豆腐者与卖臭豆腐者,因为买者是为满足口欲,卖者是为生计。一个普通企业员工是改变不了企业的决策与企业文化,打工者为何要受歧视,如果这样的话三鹿之员工如何自处,难道全部要引究自杀。兄们都是笔迷、笔痴,但最好是要知道点人间冷暖。还有网络上谁人不马甲,谁又能怕谁,谁又能裸奔吗?在论坛上就可以躲进小楼成一统,随便就能把人定性为骗子、马甲、托。兄等太偏颇啦
113#
发表于 2009-4-5 23:2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lingjing 于 2009-4-5 00:45 发表 大家也只是加速毕加索淘汰的进程而已
我喜欢这句。不过让事实曝光也是应该要做的事情。
在广告的事里行间将这笔跟天价名画和大画家拉上关系,偏偏这笔除了用了大画家的作品外似乎没有什么关系,这是有意误导啊!!
说到“用了”,我不知道那名作是否还有版权,若有,而那家公司不是版权持有者,这不单单是“用了”,而是赤裸裸的盗用了!
114#
 楼主| 发表于 2009-4-5 23:33 | 只看该作者
首先他们素质不高!说“在玷污大师的同时你不觉得嘴里喷屎吗”…我不想在笔坛看见这种人!一个推销员上门推销东西…你已经明确说了“我不需要”他还死赖着不走还要骂你们家人你什么想法?我的目的只是很客观地写出毕加索笔的不足和我对他的不满!我就是想告诉推销的:你们别来了!回去跟高层提提建议吧!来了也不要搅乱笔坛
的和谐!
而且我要告诉你!我就没有马甲!说话做事请你光明磊落!不要以为论坛上说话就可以不负责任没有诚信…这里是笔坛!自有人主持公道!
115#
发表于 2009-4-5 23: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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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楼主| 发表于 2009-4-5 23:38 | 只看该作者
就算我说你是马甲了…我已经道歉了!我承认当时判断太武断…你为什么还要揪住这点不放?我的意思我说的再明白不过了!懒得再解释…
117#
发表于 2009-4-5 23:3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aier 于 2009-4-5 22:58 发表 厌恶臭豆腐者,不必厌恶买臭豆腐者与卖臭豆腐者,因为买者是为满足口欲,卖者是为生计。一个普通企业员工是改变不了企业的决策与企业文化,打工者为何要受歧视,如果这样的话三鹿之员工如何自处,难道全部要引究自杀 ...
三鹿事件上,不知情者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呀,知情者不就是共犯了吗?

我不知道国内法律会怎么处理这笔厂的手法,在香港的话,我相信他们是误导了,消费者委员会应该可以以他们的广告控告他们,成功与否,也够他们受了吧?

虽说员工要按上级指示工作,但参与骗人还是有责任的,因为骗人让他有利益,这责任是跑不掉的。

我们不是针对LZ这员工,而是针对欺骗的行为吧?

臭豆腐是个人喜好,买与卖似乎不牵涉刑责,与误导广告和不诚实推销手法是两码子的事。

不过说句题外话,香港就试过有一家川菜馆做的菜太辣,味道影响到附近人家给人投诉,结果不能在那个地方待下去。到最后结果是怎样我没留意,不过我也替那家店不值~~
118#
发表于 2009-4-5 23:45 | 只看该作者
兄等,将此企业之恶劣行径与产品的缺陷曝光,当然是好事,或许毕加索老总听兄等的震耳欲聋的声音,感受到兄等之义愤,震荡心灵,从此洗心革面堂堂正正地办事,或可成就一不朽钢笔企业。若觉兄等的患言耳逆,将来倒闭也是自作孽不可活。
119#
发表于 2009-4-5 23:4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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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发表于 2009-4-5 23:4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不是针对,就算有也是刚开始的时候,你没看清我所指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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