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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合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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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5-8-9 23: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ralfes 于 2015-8-9 23:13 编辑

现在敏感词说超过36%的民间借贷直接无效,债务人不需履行任何义务,合约直接作废。在24%-36%之间的利率合约有效,但是不受司法保护,也就是如果债务人违约,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低于24%的利率受法律保护,债务人违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玩p2p的冲着高利率的朋友要注意啦。{: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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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5-8-9 23:30 | 只看该作者
从效果上来说无效和不受保护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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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5-8-9 23:47 | 只看该作者
高利贷一向是个难管理的东西,36%不算高,我都见过6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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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5-8-10 00: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shmilyyyy 于 2015-8-10 00:08 编辑

楼主搞错了,分三段:24及以下没特殊情况当然保护;24-36无司法保护效力;36以上,只有超过部分不受保护,例如约定50,法院可保护24,剩余12法院不会强制执行帮债权人追,剩余14当然不保护,债务人如果付过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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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8-10 00: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shmilyyyy 于 2015-8-10 00:10 编辑

楼主搞错了,分三段:24及以下没特殊情况当然保护;24-36无司法保护效力;36以上,只有超过部分不受保护,例如约定50,法院可保护24,剩余12法院不会强制执行帮债权人追,剩余14当然不保护,债务人如果付过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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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8-10 00:06 | 只看该作者
haliluya_2007 发表于 2015-8-9 23:30
从效果上来说无效和不受保护有什么区别?

约定24以内,起诉,法院会支持
约定24-36,起诉,法院会支持24,另外12自己追
约定36及以上的,法院会支持24,另外12自己追,超过12的部分法院可以认定无效,如果债务人支付过36以上的利息,可以起诉要求返还

无效可要求债权人返还,不保护,自己追,债务人爱还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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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8-10 00:2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要规避有是有办法的。把利息写成本金就完了。就是计算起来更复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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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8-10 01:05 | 只看该作者
long37 发表于 2015-8-10 00:29
这个要规避有是有办法的。把利息写成本金就完了。就是计算起来更复杂一些。

这只是其中最常见的一个法子,法官也不是吃素的,民间借贷案子见多了,就看他挑不挑毛病了。

方法总是能变通的,还有其他办法。但从现实角度说,周边接触到的,一年20%撑死了,金额几千万到几百万的都有,实业难做,投资实业也没20那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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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8-10 01:12 | 只看该作者
shmilyyyy 发表于 2015-8-10 01:05
这只是其中最常见的一个法子,法官也不是吃素的,民间借贷案子见多了,就看他挑不挑毛病了。

方法总是 ...

这种官司就是摊摊平的,法官知道也没用。能那么高利息放贷的有不是啥好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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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8-10 01:23 | 只看该作者
p2p本来就是搞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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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8-10 01:36 | 只看该作者
這邊要吃官司的
民法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
權。
刑法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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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8-10 09:13 | 只看该作者
p2p已经在开始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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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8-10 12:23 | 只看该作者
毘沙門天 发表于 2015-8-10 01:36
這邊要吃官司的
民法
第 205 條                

情况有点不同,大陆这边银行和金融体系还相对落后(相信台湾过去也有过类似的阶段)。这里大企业,比如国企,央企和地方gov才有办法向银行借到钱的。一般的中小民营企业银行是不愿意借钱给它们的。而现实是,中小的制造业的资金周转很困难,比如京东,国美等电商的,货款要拖它们几个月到半年才支付的。而低端制造业的利润率本来就低,现金流很紧张,所以才不得不借高利贷。所以民营企业的平均融资成本要比国企央企高得多。而且税率优惠等政策基本上都向国企央企倾斜的,所以民营企业现在生存状况是很艰难的。所以之前gov才承认p2p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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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5-8-10 12:28 | 只看该作者
韦伯猫 发表于 2015-8-10 01:23
p2p本来就是搞笑的。

无论是否有p2p,民间高利贷都是现实存在的。因为银行都嫌贫爱富,中小民营企业很难向银行融资。而发行企业债也很困难,因为国内的债市流通性极差。规模也不大。而要上市融资么,大陆目前还是核准制,上市门槛比香港和纳斯达克高很多。纳斯达克净资产规模达到1500w usd就差不多可以上市了。所以,中小企业只能通过民间高利贷来短暂度过资金周转的难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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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8-10 13:28 | 只看该作者
记得在哪里看过一个数据,我国现在制造业的平均利润才百分之十几来着,这么高的利率怕都回不了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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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8-10 16:28 | 只看该作者
长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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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15-8-10 23:05 | 只看该作者
haliluya_2007 发表于 2015-8-9 23:30
从效果上来说无效和不受保护有什么区别?

好像是说不受保护是指法院不会强制帮你追回来。而无效是指如果利息高于36%,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补偿回息差,就是说以前高额借贷的人可以要求索回差额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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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主| 发表于 2015-8-10 23:06 | 只看该作者
wzzwzzz2 发表于 2015-8-10 13:28
记得在哪里看过一个数据,我国现在制造业的平均利润才百分之十几来着,这么高的利率怕都回不了本啊。

所以民营企业的高利贷都只是短期借贷,不会真的借一年的。通常是借1,2周到几个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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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5-8-10 23:25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边的做法是借一万只给你九千,然后写一万的欠条。依次类推,害了很多赌博的倾家荡产,抛弃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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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2015-8-11 00:41 | 只看该作者
AK47_2025 发表于 2015-8-10 23:25
我们这边的做法是借一万只给你九千,然后写一万的欠条。依次类推,害了很多赌博的倾家荡产,抛弃妻子。

如果是赌徒的话倾家荡产是不应该怪放贷的钱庄的。因为风险是赌徒他们可以预见的。就如配资炒股的人跳楼,风险是他们早就预见到的。所以这个并不能说是别人害了他们,能害他们的一定是赌徒自己没能克服人性的弱点。其他的都只是外因。就如一个月光族的人无论银行是否为它办理信用卡其实并不会影响他们是否会成为月光族的结果。
高利贷不应该只是被谴责的,因为确实很多中小民营企业需要高利贷,因为如果风险高,所以支付昂贵的利息也是正常的,否则就没人愿意借钱给那些民营企业,它们也就要破产了。而且和上面的观点一样,这种高昂的成本也是他们所预见到的。是一个公平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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